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与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02号
原告: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胡建。
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江。
原告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371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28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以与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九龙坡区建越石材厂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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