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3号
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重庆美每家建材家居广场B区16栋1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036752。
法定代表人石太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6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07174369。
法定代表人孟建江。
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27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现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博远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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