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3277号
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07174369。
法定代表人:孟建江,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法定代表人:曹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元,由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来 攀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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