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206号之一
原告:重庆峰戈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天竺路91号龙腾新苑4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9L9J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618-1,统一社会信用代,9131010763071743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峰戈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峰戈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诉称:双方签订《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怡置招商上东汇项目七期(F74-1)地块实地样板房精装修工程供货及安装事宜,合同暂定价163878元,被告指定人员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墙纸墙布并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办理结算,确认价款为164822元。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不仅提供材料,而且负责施工,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一页上方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经本院调查核实,案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且载明提供货物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可见,双方合同内容应理解为关于货物买卖。合同虽备注包括材料供应、安装等一切费用,但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合同价款主要应为墙纸墙布及皮革自身材料价款,安装实为购买墙纸墙***等材料产生的增值服务。因此,案涉合同主要涉及材料买卖,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合同载明签订地为上海。可见,双方已就纠纷发生后应由上海法院管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据此可以推定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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