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856号
原告:巴南区佳利来人造石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巴南区佳利来人造石厂与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巴南区佳利来人造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南区佳利来人造石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