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民初1498号

(2018)吉0112民初1498之三号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宏。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保全费1220元,计2706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冬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豪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