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9948号
原告: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华莲酒家,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北路颐高广场A区商业1-3层。
经营人:孙红连,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北路颐高广场A区商业1-3层。
被告:**,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华莲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才
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
人民陪审员 季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