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坤、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382号 申请人:**坤,男,197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李**,男,199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下滩村三一0国道路南侧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80298425P。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坤与被申请人李**、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坤于2022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坤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连云港广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