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187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郭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高福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呼伦贝尔市天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园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松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