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登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卓,上海市浩信(呼伦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福,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明珠花苑A区4号楼1-7。
法定代表人:高福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王德福、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永军
人民陪审员  王洁芙
人民陪审员  吴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