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2民初12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绰源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绰源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