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2民初17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曹洋、内蒙古福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