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恒元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6302号之一
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247-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108号B座15-7室。
法定代表人:戴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钱湖恒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钱湖恒元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7元,减半收取4188.5元,保全费2879元,合计7067.5元,由原告宁波伟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