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7号楼9层B区。
法定代表人娇升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崇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81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9年3月25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冻结,无执行价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也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19年4月11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但已被抵押,且已被轮候查封多次,本案已轮候查封。2019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7月4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523民初4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楠楠
书 记 员 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