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2575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极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以(2021)鲁1102执12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车辆位置不明,未予处置;
5、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21)鲁1102执1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由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效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控制的网络资产一宗(详见资产清单);
6、申请人未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7、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