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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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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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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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7号楼9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71783034R。
法定代表人:矫升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勇,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72071C。
法定代表人:李仲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功、刘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25750元及逾期利息。因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21)鲁1102执1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由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效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控制的网络资产一宗,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又以相同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要求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以相同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申请错误,应予驳回;其债权的实现应通过(2021)鲁1102执1261号执行案件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日照大学科技园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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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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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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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