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82民初8311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富民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关克峰,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