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民终2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艳红,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师一通,男,汉族,1998年11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师一格,女,汉族,2000年10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雷艳红,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系师一格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姣,女,汉族,1945年3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关克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雷艳红、师一通、师一格、仝姣因与被上诉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雷艳红、师一通、师一格、仝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雷艳红、师一通、师一格、仝姣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艳红、师一通、师一格、仝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雷艳红、师一通、师一格、仝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伟轩
审判员 王廷霞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