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

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望嵩南路汝州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GU12B。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富民二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Q0M0A。
法定代表人:关克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因与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大唐信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热设施施工合同,涉及的位于汝州市大唐滟澜山小区的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系本案涉诉争议的标的物。原审在审理本案中,遗漏必要当事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汝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