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482行审20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7〕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汝州市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煤山街道办事处、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在政府二楼会议室,就科教园区集中供热加压站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同意在中继泵站到科教园区供热首站落差近200米的中间部位,煤山办事处肖庄居委会11组建设一座二级加压站。于2016年3月8日在汝州市发改委备案汝发改(2016)74号,2017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现正在建设中。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肖庄居委会11组,四至:东至道路,西至集体地,南至道路,北至住宅,占地总面积1722.73平方米,(折合2.58亩),其中占用1171.86平方米为其他土地,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10.87平方米土地为耕地,不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7〕242号处罚决定“1、责令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三十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722.7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煤山街道办事处肖庄居委会11组;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1.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4、对违法占用的1171.8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15.58元整,10.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8.7元整,共计人民币3624.28元”。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丰阳热能有限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7〕242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7〕242号行政处罚决定;
汝国土资罚决字〔2017〕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3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