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124号

申请人: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

法定代表人:彭飞。

被申请人: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中段北侧月亮城会馆**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常春。

申请人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临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