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谦。
委托代理人韩红彩。
委托代理人田庭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凯。
委托代理人张约翰。
委托代理人严洁红。
原审被告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342号23楼,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北京西路18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任家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夏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亩公司)、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华谏中心)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三(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田庭峰、上诉人华谏中心之委托代理人严洁红、被上诉人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樊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4月,华谏中心与广亩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华谏中心在承接“紫都.上海晶园C区”设计工程后,将上述工程区域内的景观设计部分包括景观方案深化设计(含公共景观节点与每户的小总体设计、总体土方、竖向、种植、道路、驳岸、指示牌、路灯等)、景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服务等委托广亩公司负责;设计进度及要求为:2006年4月10日-同年5月13日为第一阶段(广亩公司提出第一版方案设计文本),完成内容为公共景观节点方案深化设计、一个典型户型的室外小总体方案深化设计、分户出入口、院门设计、总体土方、竖向、种植、道路、景观驳岸、指示牌、路灯等方案设计;目标为完成总体部分的方案认可,进入扩初阶段,完成公共景观节点的方案方向选择,可进入深化扩初设计等;2006年5月14日-同年6月10日为第二阶段(广亩公司提出第二版方案设计文本),完成内容为七种典型户型的室外小总体方案深化设计、公共景观节点的方案深化、定稿设计、总体部分等初步设计,目标为七种典型户型小总体设计可依据设计程度进入初步设计阶段、认可公共景观节点的方案定稿设计,可依据与华谏中心时间节点碰头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基本认可总体公共部分的设计,可进入施工图设计;2006年6月11日-同年7月10日为景观初步设计阶段,部分施工图设计交叉(广亩公司提出第一次总体部分的施工图),完成内容为总体部分的施工图设计(与华谏中心各专业配合)、总体公共景观节点的施工图设计(与华谏中心各专业配合)、各典型户型的初步设计、开始院门等标识系统的初步设计(提示牌、路灯等),目标为稳步推进设计进度;2006年7月11日-同年8月10日为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收尾阶段,广亩公司提出第二次小总体部分的施工图及总体部分标识系统和院门的施工图),完成内容为各典型户型的小总体施工图设计(与华谏中心各专业配合)、院门等标识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开始选择材料(硬质铺装的材料选择与封样)、选择树种等施工图服务工作,目标为稳步推进总体设计进度、基本结束施工图设计工作,进入施工服务阶段;2006年8月-同年9月10日为景观设计施工服务阶段;在华谏中心向广亩公司提交设计所需的资料后,广亩公司应向华谏中心提交景观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方案文本、方案设计、电子文件、光盘、施工图蓝图、施工图电子文件、光盘等;设计费为680,0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时间: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20%计136,000元,广亩公司完成第一、二、三阶段设计文件提交并经华谏中心审定后三日内,华谏中心各支付15%计102,000元,完成第四阶段设计文件并经审定后三日内支付20%计136,000元,业主方景观工程竣工,向广亩公司支付余款计102,000元;广亩公司需严格按照华谏中心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按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华谏中心提供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广亩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充修改,如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广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额不以设计费为限。
签约后,华谏中心即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亩公司支付了136,000元;广亩公司也开始进行第一、二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如约向华谏中心交付了设计成果,华谏中心审定后也分别于2006年6月27日、2006年8月2日向广亩公司支付了第一、二阶段的设计费各为102,000元。然此后,在广亩公司进行后面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华谏中心始终对其设计不满意,要求其修改。2006年10月24日,华谏中心以“德国DHP&华东建设”的名义向广亩公司传真《工作联系单》一份,对广亩公司在10月30日提供的景观设计图纸认为比较出色,为达到公认的优秀效果,提出了样板区植被需要严密遮蔽区域多种植竹子、提升各建筑区出入口空间效果、车库出入口园路可以更加正气、完整等8点深化修正建议,同时指出“我司在设计沟通的设计进度上有一定脱节现象,希望广亩公司谅解”,在广亩公司完成样板区的施工图设计出图工作后,华谏中心就将合同规定的第三阶段的设计费支付给广亩公司,“下一阶段设计进度等我司具体的进度计划安排。”同年12月5日,华谏中心又向广亩公司传真第二份《工作联系单》,就广亩公司的竖向设计图纸提出包括道路及场地坡度过大、入桥口的起点标高比原先标高提高了40厘米、C区道路高程及景观高程也应相应调整、配合道路高程与坡度调整的变化,道路周边场地在不影响设计意图的条件下也应合理调整与优化、依据给排水专业对景观竖向设计提出了技术要求,需对场地以及道路标高进行调整等4点修改意见,并提出了7点调整意见和具体调整内容,要求广亩公司在12月10日前完成总体场地的竖向设计CAD文件、C区入口区域的植被设计调整CAD文件、总体场地的竖向设计示意彩图JPG文件。2006年12月24日,华谏中心向广亩公司发出第三份《工作联系单》,告知业主对12月22日修改调整的晶园C区竖向设计文件基本同意,为更好配合景观及总体施工推进计划,特起草如下联系单作为下一阶段依据:做好在2009年1月初出总体竖向设计以及植被设计的施工图准备;设计到总体结构挡墙的部位需要广亩公司提供清楚具体的总体设计要求;要求广亩公司在12月30日左右提出C区主入口样板区的设计调整文件,主要是植被设计的调整;关于样板区的景观设计,华谏中心在12月30日左右提出具体的部分技术性修改意见以及材料选择的意向,确保在2007年1月初能够开始样板区的各专业的设计配合工作,争取在1月20日专业完成样板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06年12月25日,华谏中心又向广亩公司发出第四份《工作联系单》,表示广亩公司“在景观方案设计方面表现出了实力,但在具体深化实施环节上明显有技术缺陷,希望广亩公司在景观设计方案深化及施工图上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并配合我司顺利完成景观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出图工作,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1、基本确定现有的竖向设计文件为最终总体竖向设计成果,贵司需要加派技术力量解决好景观与规划及总体管线的界面衔接,并完成施工图出图工作;2、关于样板区景观图纸及部分总体相关施工图的实施技术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需要贵司设计人员引起足够的技术重视并配合修改,避免相关的各专业的技术界面冲突;3、按照设计阶段的要求,贵司需要配合总体竖向及种植施工图出图工作的同时,完成景观桥及道路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交由我司定稿后出图。现阶段工程上需要景观设计加快进度,并加大技术力量配合,如贵司不能在技术实施上加大配合力度,我司将面临巨大压力,并考虑另行起用景观设计技术团队。”
同月27日,华谏中心又向广亩公司发出第五份《工作联系单》,要求广亩公司按照华谏中心重新制定的设计进度表在2007年1月26日分阶段完成竖向深化设计、提交桥的建筑方案、样板区种植方案调整文件、样板区景观施工图等。2006年12月27日,华谏中心又向广亩公司发出第六份《工作联系单》,告知已收到C区灯具布点图,经研究提出如下疑问:未说明布灯的原则及泛光照明的设计理念、为何采取单排布灯?布灯间距的依据、灯的型号、夜间指示标志等,希望广亩公司给予答复并将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改。
然此后,由于广亩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以及部分标识系统的设计图始终达不到华谏中心的要求,华谏中心遂于2007年2月2日与案外人上海华臣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委托案外人对上述项目按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D区两栋别墅的景观部分4.7万平方米的施工图设计,并解决施工技术问题,设计费为350,000元。期间,由于案外人认为华谏中心提供的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双方又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华谏中心要求案外人完善C区公共景观方案和别墅单体庭院景观方案(含D区两栋别墅)的设计,设计费为225,000元。案外人完成设计后,华谏中心为此支出设计费合计为575,000元。
广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基本完成了设计工作,曾经与华谏中心交涉要求其支付设计费。华谏中心于2008年7月31日回函称,广亩公司提交的第三阶段的设计成果经华谏中心审定认定,该设计成果不仅内容不全,而且设计质量无法达到华谏中心的要求,在华谏中心的催促下,广亩公司几次补交的第三阶段设计图纸均未达到设计要求且不被实施,极大地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实施,华谏中心不得不委托其他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工作。华谏中心对因广亩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华谏中心因此委托其他单位设计产生的额外费用保留追诉的权利。
原审庭审中,广亩公司提供了2008年8月18日与华谏中心的员工张约翰的谈话录音。张约翰在录音中陈述“……57栋、58栋单体别墅的施工图完成,但无法实施,后请别人设计……”。经当庭质证,华谏中心未持异议。
2009年3月26日,广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东公司、华谏中心支付设计费余款340,000元。华谏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广亩公司赔偿华谏中心经济损失235,000元。
原审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广亩公司与华谏中心所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广亩公司根据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一、二阶段的设计任务,华谏中心也根据约定,向其支付了首付款以及同阶段的设计费。然而,广亩公司在进行第三阶段即景观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交叉的设计中,华谏中心明显对其技术力量的投入和设计进度不满意,事实上广亩公司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时间确实已经大大晚于了约定的2006年7月10日前交付第一次总体部分的施工图的截止日,华谏中心提供的《工作联系单》4、5均可证明之。虽然在此后,广亩公司向华谏中心交付过第三阶段的部分施工设计图,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之,也提交过部分第四阶段的标识系统的设计图,但显然未得到华谏中心的确认;就正常情况而言,如果广亩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力量和进度能够满足华谏中心的要求,华谏中心断无必要再委托案外人进行该部分的设计,故其要求华谏中心支付后三个阶段的设计费条件并未成就。
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华谏中心在2006年12月25日,以第四份《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对广亩公司进行告诫无果后,于2007年2月2日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施工图设计,以行为提前解除了与广亩公司间的《委托设计合同》,并无不妥。考虑到工程施工图设计具有参考性质等特殊性,以及华谏中心虽然以350,000元报酬委托案外人进行施工图设计,但其设计范围有所扩大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华谏中心应当向广亩公司支付部分报酬,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广亩公司实际完成的阶段、成果的有效性等酌定为100,000元,广亩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广亩公司坚持要求华东公司承担设计报酬的共同付款责任之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华谏中心反诉要求广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请,法院认为虽然广亩公司没有全部完成符合华谏中心要求的设计成果,但因双方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并无该方面的违约约定,华谏中心主张的经济损失其实包含了《委托设计合同》之外的项目设计费,也无从考证广亩公司已完成的方案设计中存在缺陷的事实。因此,华谏中心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报酬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反诉诉讼请求。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17.60元,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负担人民币1,882.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2.50元,由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负担。
判决后,广亩公司与华谏中心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亩公司上诉称,广亩公司已经根据华谏中心的要求完成了所有设计成果,华谏中心应当支付全部设计报酬,原审判令其仅支付10万元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广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华谏中心上诉称,华谏中心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和第一、第二阶段的设计费共34万元,由于广亩公司设计存在技术缺陷,致使华谏中心委托案外人重新设计,华谏中心支付的设计费已经远远超过应当支付的劳务费,故不应再支付其他设计费用;广亩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设计成果且已经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技术缺陷,广亩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华谏中心支付了额外的设计费用,对此广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广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华谏中心的反诉请求。
华东公司述称,本案纠纷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华谏中心应否向广亩公司支付设计报酬。广亩公司与华谏中心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原审认定双方建立承揽关系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本案中,华谏中心在广亩公司的设计成果未达到其要求的情况下另外委托案外人设计,以行为解除了与广亩公司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是行使定作人的随时解约权,并无不当,但对于广亩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所对应的设计报酬,华谏中心依法应当予以支付。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对于设计过程中第一、二阶段的履行没有争议,华谏中心也已经支付了这两个阶段的设计费,在此后的设计过程中,双方一直处于不断协商、修改的状态,虽然广亩公司向华谏中心提交过部分设计图,但始终未得到华谏中心的认可。现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履行情况、广亩公司实际完成的设计阶段以及成果的有效性,判令华谏中心再向广亩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广亩公司要求华谏中心支付全额设计报酬以及华谏中心要求不再支付设计报酬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广亩公司应否赔偿华谏中心经济损失。华谏中心要求广亩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是认为由于广亩公司的设计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委托他人设计支出了额外费用,对此,一方面双方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只约定了设计范围,对设计成果应达到何种具体标准没有明确,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广亩公司也根据华谏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一直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正,现华谏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广亩公司在整个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设计方案存在何种技术缺陷,故其要求广亩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另一方面华谏中心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超出了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故华谏中心诉请的赔偿金额亦缺乏依据。原审判决对华谏中心要求广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广亩公司与华谏中心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广亩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17.60元,上海华谏规划建筑设计研究中心负担人民币4,29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峰
  代理审判员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刘潇潇
  书  记  员 钱世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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