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620号之二
原告:***,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42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出具(2021)沪0106民初26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林 彬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