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258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请求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系基于本案,与被上诉人此前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起诉的案件[案号:(2021)沪0106民初26620号,以下简称“前案”],在本质上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下,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公司内部股权变更节点作为分界线,分别就不同时段的债权债务纠纷提起的诉讼,本质上属于一个“诉”,且前后两个案件具体高度的关联性,此外前案目前尚未一审判决,如果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甚至是合并审理两案,一方面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更为节省司法资源以及诉讼成本。 ***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本案和上诉人诉称的前案的案件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仍有差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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