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安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英洪,上海金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竟轩,上海金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世纪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韩延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玉,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由上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兰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韩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日
书记员 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