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特7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陈  远  志 审判员 顾  秀  伟 审判员 莱提排伊米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