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174号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9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兴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标的并非不动产权属相关问题,而是工程款欠款纠纷问题。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向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新兴公司系承包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新兴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正邦公司对于新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邦公司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新兴公司向正邦公司支付欠货款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新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书记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