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三街59号院1号楼1层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薄滨,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067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
上诉人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医骨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12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医骨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首医骨医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首医骨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郭仁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雨亭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