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洪洞县。
被执行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8号1幢6层西南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探工楼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8)晋0109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0000元,并加倍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0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