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6号8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7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必须涉及物权纠纷,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不适用专属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适用专属管辖,那么确定合同履行就失去了意义,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必须分情况处理,只有涉及物权纠纷,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并非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权。本案工程位于射阳县境内,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