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办公楼御豪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学云。
上诉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天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立案案由错误。1、从被上诉人取得的兴化市新生中心小学维修排水沟、橡胶跑道3500㎡工程性质可知,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按照《运动场施工合同》约定出售材料、提供人工,供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无法组织施工、无法进行施工管理,也无此义务。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按《运动场施工合同》约定,出售符合标准的材料,体现的主要为材料买卖关系。在本案中,现场虽然有监理人员存在,但上诉人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监理指示,全部是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私下个人意愿进行。2、根据《运动场施工合同》内容,合同标的为透气型红色颗粒面塑胶跑道面层、硅PU塑胶面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动产并不存在必要的牵连,交付的也是小型工作成果而非工程建设,故该合同的性质应当是承揽合同。3、由上,根据《运动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协商不成,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云天公司的起诉及提交的《运动场施工合同》等证据,被上诉人将位于兴化市新生中心小学跑道球场工程交由上诉人施工,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兴化市,故兴化市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运动场施工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旭
审 判 员 顾春旺
审 判 员 缪翠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