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12执333号
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泰州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根据已生效的执行异议裁定,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39974.17元。因泰州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是否应立案执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在暂扣执行费人民币4925元后,将余款人民币335049.17元转付给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泰州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裁定,本院将执行费人民币4925元上缴国库。至此,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泰州仲裁委员会(2017)泰调字第74号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