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4052号之二
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津0110民初40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2272元的财产。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梁
书记员 董建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