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405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恒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精恒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证明》一份,上载“我公司并未起诉奥瑞克公司,(2020)津0110民初4053号案件并非我公司起诉,且我公司并不知情”。本院也联系了精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其确认,本案起诉确实并非其公司行为。据此,精恒公司的代表机关已确认本案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本案起诉即不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本案已经立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0元,全额退还原告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梁
书记员 董建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