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634982),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经济开发区赤龙街玫瑰庄园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星***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精恒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