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嘉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1867号
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成镇万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339782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广场路聚祥园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5479156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由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