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13387号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中路南,规划路西金银湖科技园1.2期第5号生产厂房【栋】/单元4层4号房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CWC08。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市鸿宇清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第18幢2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74900147C。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男,1992年8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1号楼90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67201548。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鸿宇清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鑫向荣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