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3财保1号
申请人:华坪县**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坪县***膏泽村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09747927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08639420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坪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496590.38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496590.38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坪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