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2172755074。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龙泉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静、田太婷,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92289P。
住所:沾益区龙华街道龙华园3幢S11号。
法定代表人:韩锐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华,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执行人:韩锐刚,男,汉族,1994年4月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执行人:幸鸿林,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74673415G。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小坡新村24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韩华,执行董事。
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华、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云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华、韩锐刚、幸鸿林于2020年2月28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5000元及截止2019年9月21日欠息17015605.53元,以上本息合计57010605.53元,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到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若届期四被告不能足额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则依法拍卖、变卖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曲靖市沾益区东侧(西河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沾益区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权证号为“云(2017)沾益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84号”的土地,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案件受理费326853元,减半收取163426.5元,由被告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华、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及其他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华、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不动产、工商登记、房屋、车辆、债权、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投资权益等财产。2020年8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和五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详见附件)。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华、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699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锡梅
执行员 王永兴
执行员 赵德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