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303212172755074。
法定代表人:肖云瑞,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静、田太婷,云南治正滇麒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92289P。
法定代表人:韩锐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县。
被执行人:韩锐刚,男,汉族,1994年4月5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县。
被执行人:幸鸿林,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3030257467341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云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锐刚、幸鸿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5000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欠息17015605.53元,以上本息合计57010605.53元,及截止自2017年9月22日起到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若届期四被告不能足额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则依法拍卖、变卖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曲靖市沾益区侧(西河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沾益区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权证号为“云(2017)沾益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84号”的土地,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案件受理费326853元,减半收取163426.50元,由被告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和五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一、双方现确认(2019)云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本金已履行完毕。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欠息以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欠息23,736,032.30元,上述欠息是依据合同约定、法律文书及申请人信贷业务系统数据确定利息,被申请人无异议。
三、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63426.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91299元由被申请人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上述债务由被执行人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西河公园旁“西河苑”一、二期小区的销售款作为清偿上述债务的主要还款资金,其他被执行人为共同还款人。五、上述债务以被执行人公积金中心和沾益区联社所发放的贷款偿还,具体还款做以下约定:1、还款来源以被执行人在公积金中心和沾益区联社所办理贷款(公积金首批放贷约2300万元),其中留存500万元由被执行人用于建设项目周转使用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利息,至2022年6月30日前利息结清为止。2、被执行人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西河公园旁“西河苑”一、二期小区办理沾益联社按揭、公积金中心贷款资金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开设于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坡分社,该账户被执行人指定由申请人监管,同时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将款项付至以下收款账户(按揭楼盘及回笼资金账户):单位名称: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坡分社。账户:14×××12。3、在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所开发位于西河公园旁“西河苑”一期的第三幢(3-S1、3-S2、3-S3)、第八幢(S1、S2、S3、S4、S5、S6、S7号)向法院作为被协议的查封物,一期的2幢203号、305号,4幢202号、7幢201号、二期的13幢(13-S1、13-S2、13-S3、13-S4、13-S5、13-S6、13-S7号)、14幢(14-S1、14-S2、14-S3、14-S4、14-S5、14-S6、14-S7)做为保留销售房屋并向法院申请保留查封,作为本协议的债权担保,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4、为利于被执行人垄景公司所开发项目顺利实现销售清偿债务,应垄景公司的请求,双方同意垄景公司办理销售的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申请人配合向登记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相关材料,以利于其至公积金处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释法公积金贷款整合后期销售与清偿上述债务。六、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不论任何一期履行金额,同时被执行人有意或怠于履行的,即未提前向申请人说明履行暂存困难的,并经得申请人同意),申请方即对本协议进行终止,同时申请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措施。七、在双方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各自有不同情况的困难或经营风险,双方可就本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以利于双方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7份,申请人、被执行人各持一份,由申请人向曲靖中院执行局交存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锐刚、幸鸿林、曲靖垄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恢18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廖锡梅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