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969号
原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新奎路7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云南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雨过铺镇关圣庄(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100号。
原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