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1民初1582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锡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天竹,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羊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媛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传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