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

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22民初149号
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五龙乡黄沙岙村鱼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55286857X8。
法定代表人:竺平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工行金悦大厦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669161658H。
法定代表人:俞圣祖,执行董事。
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