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923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建辉图文制作中心与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知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建辉图文制作中心缴纳诉讼费,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建辉图文制作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建辉图文制作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芝慧
书记员 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