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58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A15西经二街86号。
负责人:韩忠奎,经理。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国投大厦4-11层(时代网创产业园)0180号。
法定代表人:肖素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