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

***、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58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A15西经二街86号。
负责人:韩忠奎,经理。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国投大厦4-11层(时代网创产业园)0180号。
法定代表人:肖素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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