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910号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星泰大厦703室北首(仅限办公)。
代表人:***。
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国投大厦4-11层(时代网创产业园)01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洲公司)与被告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飞洲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洲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