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02执恢3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395号判决,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宝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