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报告
(2022)辽0291执41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的由来
***与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终9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执行内容
执行款本金17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保全费1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8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另计。
四、执行工作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2年5月31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划拨存款202257.4元,支付给申请人199366.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891元后,案件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已解除。
五、执行结果
本院(2022)辽0291执419号案件执行完毕。
六、需说明的问题:无。
经办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