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50号。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阜新科力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辽09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9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