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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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贸区融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东城人家33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自贸区融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园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