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自贸区融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贸区融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东城人家33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自贸区融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园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